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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及损坏赔偿规定

来源: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中学  日期:2007-11-03  点击:2152 

三十七、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及损坏赔偿规定

 

宿舍公共财物是保障内宿学生生活质量的重要设施,全体内宿学生及其它人员都应爱护公物,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学校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1、学生宿舍公共财物是指学生宿舍楼及周围的一切财产,包括门、窗、玻璃、照明设施、床架、床板、桌、椅、橱、防盗网、安全护栏、花草树木、花盆等。

2、破坏公物行为包括破坏或丢失上述公共财物、破坏或玷污墙体和天花板、破坏地板及浪费水电等行为。

3、破坏公物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无法落实到个人,则由被破坏人物所属宿舍或楼层的全体同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凡浪费水、电者,按所浪费水、电的数量依学校由总务处核定价格赔偿损失。

5、凡破坏门、窗、玻璃、照明设施、地板、墙体、天花板、花草树木等财产者,一律按学校总务处核定价格赔偿损失。

6、破坏或丢失桌、椅、床架、床板、花盆、纸篓等可移动性财产,一律由学校总务处核定价格赔偿损失。

7、凡属第二次破坏公物者,除按学校总务处核定价格赔偿损失外,还将被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8、凡属第三次破坏公物者,除按学校总务处核定价格赔偿损失外,还将被取消内宿资格。

9、外宿生破坏学生宿舍公共财物者,除按学校总务处核定价格赔偿损失外,还将依其情节按有关校纪校规进行处分。

【编辑:陈 倩、俞文炎 审核:修红英 监制:吴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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