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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语言文字政策与立法情况

来源: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中学  日期:2007-09-17  点击:4103 

国外语言文字政策与立法情况  
 
郭 熙

  据目前所知,世界上有专项的语言法的国家不多,主要有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等独联体12个国家、比利时、坦桑尼亚等国家;有的国家的语言立法正在进行之中(南非);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专项的语言法律,但在宪法和人权法约中也有关于语言方面的条款;很多国家都制定了本国的语言政策。

  法国:1975年12月31日颁布了《法兰西共和国法语使用法》,主要目的是保卫法语的地位和纯洁性,限制外语的使用。

  加拿大:加拿大联邦政府非常重视语言工作,1969年通过了《官方语言法》,确定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二者地位平等。联邦下属的省和地区有的颁布了自己的语言法。如魁北克政府1974年通过《官方语言法》,确定法语在英语之上,法语为魁北克省唯一的官方语言。

  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1991年10月25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族语言法》。该法涉及俄罗斯民族语言实际应用的所有重要领域,但是没有规定个人在非官方交际中语言的使用。除俄罗斯外,还有12个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制定了本国的语言法,这些语言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坦桑尼亚:坦葛尼喀于1963年10月5日通过“国语法案”,规定斯瓦希里语为国语。桑给巴尔于1964年1月12日独立,斯语是桑给巴尔人的母语,1964年4月成立坦桑尼亚后,斯语作为国语的政策得到进一步加强。

  比利时:1932年——1938年先后颁布了四项法律,规定弗拉芒语和法语为比利时官方语言。全国划分为四个语言区,每个语言区在行政、教学、司法等方面使用本区法定语言。

  南非:南非语言规划专职小组负责语言的立法工作,目前语言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官方语言,实际上英语起着官方语言的作用。英语的推广和传播主要依靠教育。

  英国:英国主张不成文法。18世纪的约翰逊词典把英文的拼写规范规定了下来;词语规范主要依据牛津大词典;标准音由BBC广播电台的语音委员会加以推荐。

  日本:日本是使用单一民族语言的国家,其法定语言文字只有日语日文。

  印度尼西亚:1996年颁布条令,规定所有的广告宣传用语、公共场所的标牌等不准出现外文。

  越南:规定广告上的越南文字必须大于外国文字。
 

【编辑:陈 倩、俞文炎 审核:修红英 监制:吴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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