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公共财物领用借用制度
为使学校公共财物物尽其能、用有所值、降低消耗、节约资金,更好地提供教育教学后勤保障,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同时真正培养学生爱护公物,做学校主人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正常的教育教学用物、办公用品,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一次性按量领用,或转化为一次性领用货币补贴,特殊物品不定期按规定的数量领用,领用人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可由学生直接领用物品的由在校学生)按程序领用。
二、每学期或每学年(桌椅、电器(除灯泡、灯管)、网络、电视、多媒体等非易耗财物)由领用人向学校保管室领用。领用时必须履行规定手续。班级的由班主任签名确认,办公室的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教职工个人领用的由个人签名确认。一旦签名确认,则应确保交回财物的量、质完好。
三、学校不实行口头借用方式,任何人无权不履行手续强占学校物品。
四、如有人为损坏,无论是何种原因,领用人或借用人都应负责修复,先保证安全后履行更换(赔偿)手续,不得私自利用学校财物调换或填补。如可报废的应按程序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五、损坏公物的应负责赔偿(含材料和零星用工、加班工资等),一律采用先赔偿后补给(或更换)方式完成,拒不赔偿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并向学校作出解释。
六、更换(赔偿)程序是:①使用人书面报告至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已统一格式印制)②相关部门当天(最迟第二天作出响应答复)③使用人得到回复后及时履行相关手续,把履行手续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核准及时安排修复或调换工作。
七、每学期对各领用人使用(赔偿)情况作出统计,在行政会上公布,书面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示,以示师生文明程度,必要时列入相应考核。
八、因使用人未及时应急处理并按程序报告使用情况,造成教育教学秩序受扰,造成不文明、不安全事故或扩大损失范围、加重损失程度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责任,拒不按规定赔偿的应负相关的各种责任。
九、较大破坏、损坏或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除应按第五条程序办理外,还需由领用人提出详细的书面说明,交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作出相应的赔偿修复决定,对可免于赔偿的应由领用人书面报告,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免赔。
十、具体赔偿方式及金额,由学校根据实际及市场价格集体核定,其解释权属核准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