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后勤财产物资管理要充分体现服务原则,效益原则,管理与使用相结合原则,物资财产管理制度化原则,供应、使用、节约一起抓的原则。一是准备的物资品种规格齐全,数量充足,质地优良能满足需求;二是在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物资财产设备的投资效益,加强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使物资财产在使用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三是建立物资财产部门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相结合的物资财产相结的物资财务管理体制;四是制定切合学校实际的物资财产分类、管理目录和编号;五是勤俭节约、勤俭办事。
一、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房产和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账、卡,做到有物、有账、有卡,财物、账卡、账账相符。
三、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层层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房产、财产实体的全面管理工作。加强设备保养,做到:定室存放、定人保管、定人保养、定期检验、防尘、防锈、防变形、防腐蚀、以保持仪器设备的性能完好;随时跟踪房产使用情况。掌握其完好率。
四、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财产进行清查和盘点(每年1—2次),对盘亏、盘盈、损失等,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出结论,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校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确需借用的小件物品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按期返还,损坏要赔偿(赔偿标准另订)。
六、教职工调离本校时,必须将借用的家具设备、图书等还清,并由有关处室(部门)盖章清账后,办公室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过失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七、严格遵守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审批规定: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由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转入学校的修购基金。
八、教职工要爱护国家财产,根据性能和使用要求,合理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对不按使用范围或者超负荷地使用,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负责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
九、学校物资的采购首先保证教学需要,优先解决急需。购物时,必须填写请购单,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防止物资多头购买,造成积压浪费。
十、采购财产物资,要坚持质量第一,经办人应将购得的财产物资及时交由保管员验收,并登记造册,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时,要办理领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