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考查、考试管理制度
一、关于考查、考试的总体要求
1、检查教学效果应采取考查、考试两种形式。课堂提问,随堂测验,检查作业,单元测验,属于平时考查。期中、期末考试,阶段性考试,高三适应性考、省质检、各种会考,均属考试。考查由科任教师组织,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要严格控制考查时量,随堂测验不超过30分钟,单元测验不超过一课时。
2、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劳动技术课可以考查;音乐、美术、体育可以搞随堂测验和期末考试,时间可提前进行;其它各科均应按规定组织好测试。
3、期中、期末考试属目标性考试。考试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范围。试题要注意“双基”,体现能力,覆盖面在80%以上,难易度要适中。
4、考试要进行改革。
(1)教师应运用“双向细目表”命题。
(2)考试除笔试外,语文、外语要加强口语表达考试,物理、化学、生物要进行操作技能的考试。
5、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毕业成绩和升学录取成绩的处理,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6、期中、期末考试后,学科教师要进行全面质量分析。一般应包括:①考试概括;②试题分析;③质量情况;④改进教学的措施等。
7、学生成绩不及格的,学校要组织补考。
8、为了全面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学校会配发各种记分表册;学生成绩册、各科学习成绩统计表、考试质量情况分析表等。
9、严肃考风,严禁弄虚作假。考前要进行考纪教育,严密组织命题;要严格监考;考试后要对考务、考纪、监考等工作进行总结。搞好阅卷评分和质量评价。凡规定上报的成绩不得弄虚作假。对违纪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
10、各年级期末考试成绩和毕业会考成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11、期末考试各科考试成绩、成绩统计表及考试质量分析表应按规定时间上报。
二、阶段性考试制度
为了及时检查反馈教学情况,为教与学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长汀一中阶段性考试制度。
(一)、阶段性考试考试科目:高考科目(非高考科目由科任教师随堂安排阶段性测试)。
(二)、阶段性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在当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年段安排。
(三)、阶段性考试考试内容要求:
1、知识覆盖面要广。阶段性考试命题要根据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充分体现知识系统、全面、完整,不与整个知识结构脱节。
2、要突出重点。阶段性考试的内容在顾及全面的同时,也要有所侧重。可侧重于某一阶段的教与学重点,也可侧重能力或重点知识的考查。
3、要提高试题的信度。不出怪题、偏题,命题要面向全体学生,高一难度系数为0.8;高二难度系数为0.75;高三难度系数为0.7。难中易比例恰当,高一难、中、易比例大至为1∶3∶6,高二难、中、易比例大至为1∶4∶5,高三毕业班难、中、易比例大至为2∶4∶4。
4、要达到检测培养学生能力的目的,阶段性考试内容应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与发展。阶段性考试试题,既要能检测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又要达到检测学生能力的目的。这种试题的构思,必须建立在对考试题目和学生学习能力培养要求之间关系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在考试中,学生所做的每一道题,用的每一种方法,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思路和结论等,都应该是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能反映学生的能力素质。
5、毕业班阶段性考试着重要求综合测试,非毕业班年段阶级性考试可结合知识单元命题测试。
(四)、阶段性考试评卷统分要求:
1、考后必须把考卷密封装订,实行流水评卷。要求评分细化,即对考卷中的每一道小题都进行细化给分,以便从学生所做的每一道题分析学生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已达到的能力。
2、评卷完集中统一统分,统一拆封、统一登分,减少误差,体现公平、公正。
(五)、阶段性考试组织及督查制度
1、阶段性考试由年段具体组织,教务处、教研室督查。每次考试前,各年段要编好监考表和考生座位表,并提前将这两张表各5份交教务处。考试时由学校派出巡视人员巡视考场。
2、考前,命题老师命题时要填写好双向细目表,并将试卷及双向细目表各一份交教务处。
3、评卷后,各备课组要认真进行质量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备课组长要写好学科质量分析表,并在考后两天内交一份到教务处存档。
4、考后各班各年段要认真进行质量分析,找出存在问题与差距,提出整改措施。考完一周内各年段须将年段成绩计表上交教务处,以便教务处检查督促。
三、考试情况质量分析会的总体要求
我校各年段实行阶段性考试(月考或单元考)制度,为了及时做好考后工作,加强后阶段教学的针对性,少走弯路,提高教学效果,考后的质量分析十分重要和必要,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范围
阶段性考试、半期考试、期末考试、毕业班年段的适应性考试、省质检和模拟考等,考完后年段都必须召开质量分析会。
(二)、时间
考后一周之内召开分析会。
(三)、参加对象
年段全体教师、下年段领导和挂钩班级的行政领导。
(四)、形式
以年段集中分析为主,也可以年段先集中后分备课组或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分析。
(五)、具体要求
1、认真分析答题规范化情况,包括卷面是否整洁、文字表述是简明扼要、书写是否端正、作图是否规范等。
2、备课组要对每一考题进行抽样分析,统计好每一考题的得分率、对较多同学做错的题目还要深入分析做错的原因及今后的对策。
3、作为教师,不仅要分析学生的学习情况,而且要认真分析自己的教学效果,凡任教班级的平均分低年段总评5分(100分制)以上的教师,应及时查找原因,学校、年段和备课组的老师要及时帮助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各年段要及时做好成绩统计表(表中列出各班各学科成绩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及总分分数段人数累计表),发给每位任课教师一份。发给学校领导的要注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
以上四点要求都必须成书面材料,会后上交教务处存档。
四、教师监考工作有关规定
为了使考试成绩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实际,培养学生忠诚老实和实事求是的优良品德,增强教师的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严肃监考纪律,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监考工作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之一,教师有义务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阶段性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毕业班适应性、省质检和模拟考试的监考工作。各学科的单元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条款实施监考。
(二)、细则
第三条 每科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要及时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若有答题卡、草稿纸等要一并领取)直入教室,不得迟到或缺席,因临时有事不能监考的教师,必须自行请人代替,并及时报知年段长和教务处有关领导。
第四条 开考前,监考首场考试科目的教师要将学生的座位号写在黑板上,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提醒学生将违禁物品上交到指定地点,然后按教室各排学生人数分好试卷。考前五分钟将试卷分发给学生,且提醒学生及时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写好姓名、座号、班级,在答题卡上涂好准考证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是否有异常,如页数是否完整、有无缺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以便及时更换。
第五条 开考时间到,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并巡视检查学生填写姓名、班级、座号的情况(有答题卡的,还要检查答题卡的填涂情况)。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要维护考场秩序,监视学生考试,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学生违纪舞弊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教务处有关领导汇报,教务处将按“长汀一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监考期间,监考教师必须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严禁看书报杂志、抄写材料或批改试卷作业、备课等与监考无关的事,不能伏在桌子上或低头打瞌睡,不能中途离开考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必须请人代替),不能站在考室外。
第八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第九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要求学生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子上,学生起立离开考室,由监考教师收集整理试卷、答题卡。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及时清点试卷和答题卡份数,对违纪学生的试卷要抽出,不装订,并带违纪学生到教务处办公室,交由值班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把整理好的学生答卷按要求进行装订,装订时要认真,不得出现试卷倒装、漏装的现象。
(三)、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纪第三条或第七条或第十二条规定的监考教师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扣发本场监考的补贴且与考勤挂钩(其中监考迟到一场次作缺勤一次处理,伏桌打瞌睡、站在考室外、中途离开等作旷教一节处理)。
第十四条 对考场内学生的违纪舞弊现象未能及时制止,且被巡视员发现学生违纪现象的教师,按监考失职处理(即发现一次,作旷教一节处理,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定且情节较严重的监考教师除执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外,还要作书面检查,影响其本学期的评先评优和业务考核。
(四)、说明
第十六条 对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学校成立巡视组,由下年段领导、教务处分管领导、年段长组成,将通过巡视或从学生中了解方式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结果由教务处分管领导具体处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