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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听课评课活动的若干规定

来源: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中学  日期:2007-11-03  点击:1260 

十二、听课评课活动的若干规定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关键在教师素质的提高,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的有效手段,听课评课活动对于浓厚教研氛围,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能起非常大的作用,为加强听课评课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1、全体教师均要开展公开课教学,均要积极参加听课评课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青年教师每学期至少应听课30节,其他教师每学期至少应听课20节。

3、青年教师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公开课,其他教师每学年至少开设一次公开课。

4、刚毕业的新教师第一学期每节课要先听同年段同学科指导教师的课,结合听课的收获、学生实际和自身教学特点,然后认真备课,坚持“先听后上”的原则,上好每一节课。

5、第一次担任高三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进入总复习阶段时,尽量每节课先听指导教师的课,按照“先听后上”的原则上好每节课。

6、备课组内各教师之间应定期开展听课评课活动,每两周要开一节公开课,全体老师要参加听课、评课。

7、评课基本要求:(1)开公开课的教师先说本节课的设计思路,课后反思,并填写公开课登记表;(2)先由同备课组老师评课;(3)然后由青年教师评课;(4)再由其他老师评课,最后由教研组长总结;(5)既评出课的成功之处,也要评出课的不足地方及如何改进;(6)教研组要及时填写评课记录。

8、教研组长要负责收齐听评课活动的有关材料,及时上交教务处。

9、行政干部、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和科任教师要经常性开展随堂听课评课活动。

【编辑:陈 倩、俞文炎 审核:修红英 监制:吴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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