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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学生违纪处分若干规定

来源: 福建省长汀县第一中学  日期:2007-11-03  点击:1343 

三十四、学生违纪处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健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中15]的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将处分出布告,通知家长。处分共分六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取消学籍。

违纪后能主动诚实地承认错误者,可降一级处分,否则加一级处分。二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三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的半年至一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销处分要求,政教处审查,属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校长批准撤销;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撤销。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但在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予毕业;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只发结业证书;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均应记入档案。

第四条:考试作弊(是否构成作弊,由教务处依据考试规则核定)除执行教务处考试纪律有关规定外:

(一)初次作弊(包括协同作弊)情节较轻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二)替他人代考或叫他人代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私自改动考试分数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二次以上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窃取试题及其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旷课1天在班级公开批评教育,连续旷课累计达30节到70节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70节,经动员不返校累计缺课占总课时1/3者,视情节,可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例如在宿舍、教室、会场、车站、汽车上、剧场、体育比赛场、娱乐场所、商店、饭店、集市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者:

1、哄闹、滋事、骂人、打架;

2、违犯学校或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听劝告;

3、从楼上往下扔易燃、易爆物及其他物品,危及他人安全及影响公共卫生或引起纠纷;

4、违反安全规定;

5、随意乱扔饭菜;

6、违反宿舍、教室管理规定,如上课、熄灯后仍说话、随便出出进进、随便开关灯或弄出大的声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7、内宿生晚上不按时入睡,私自离开校园,参与违犯校规校纪的各种行为或夜不归宿。

凡有上述问题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给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但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较重认错态度不好,给记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学籍处分。

第七条:骂人打架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语谩骂他人,给予公开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给予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重伤,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并赔偿一切损失。

(四)对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事先策划打架者(直接策划或间接暗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较重者取消学籍。

(六)找同学或邀校外的人殴打某一同学,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

(七)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发展,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

(八)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

第八条: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或罚款外:

(一)造成损失较大(10元—100元)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失在100元以上的,情节恶劣,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损失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取消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用水用电规则,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罚款外:

(一)私自拉电线安装电器(包括电褥、电炉、电灯、收音机、收录机、充电器等),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和发生伤害事故给取消学籍处分。

(二)大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

(一)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给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1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给记大过或留校察看。

(四)作案未遂者,视情节给警告或严重警告。

(五)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撬门、破门,私配钥匙和诈骗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

(一)初次参加者,赌资在一元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二次以上,视情节给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博场所者,给记过处分。

(三)组织他人赌博者,给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吸烟、喝酒者。

(一)初次吸烟、喝酒、给予公开批评教育,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喝酒、吸烟者,一次给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读淫秽读物或播放淫秽影视录像:

(一)凡购买或借读淫秽、凶杀等不健康的读物或手抄本、初次者给记过处分,再次给记大过处分。

(二)将淫秽、凶杀等不健康读物或手抄本借给他人读者,给留校察看处分。

(三)播放、收看淫秽影视录相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不接受师长教育、态度蛮横者:

(一)课堂上违纪不听教师教育,情节较轻者,给公开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教师讲课,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扰乱课堂秩序,造成教师无法上课,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谩骂或殴打教师或用其他手段或行为给教师施加压力威胁教师,情节严重者,给留校察看或取消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受到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审理或处罚者:

(一)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警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取消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未作处理,交由学校按纪律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甚至取消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伪证和包庇者

(一)目击者故意为违法、违犯校纪者作伪证或包庇,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给违法、违犯校纪的人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违法、违反校纪者知情不报,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拒绝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调查者,给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反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同时犯有二种以上错误;

(三)隐瞒严重错误情节者;

(四)对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报复者(包括中伤谩骂和殴打)。

第十八条:处分管理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年段长、保卫科或政教处等有关部门提出,经保卫科、政教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核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经校长批准;取消学籍以上处分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处分公布之前,通知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情况,再由班主任会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将处分结果通知本人并进行教育,必要时政教处主任与家长与受处分学生谈话;

(三)凡给学生处分,一律出示布告;

(四)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果处分期满,确实表现很好,可撤销处分。

(五)撤销处分的程序:

1)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2)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团支部书记、班长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段长。

3)年段长进行核查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报校长审批。

4)记过以上处分的撤销,由政教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5)凡给学生撤销处分,一律出示布告,并通知家长。

第十九条:本解释权,属校长办公会,对个别特殊情况,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本规定自2003915日起试行。

【编辑:陈 倩、俞文炎 审核:修红英 监制:吴江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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